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农业生产是发展的发动机,促进农业的繁荣发展对我国粮食安全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那么种子就是农业发动机的“芯片”,维护加强这个“芯片”的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提出,打好种业翻身仗,种子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要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在目前的农业品种上出现模仿跟风的情况,只要一个好的品种在上市以后,跟风模仿者对品种稍加改造以后,快速育成新品种并加以推广,用低廉的投入赚取巨大的利益。尤其是随着新兴技术在育种领域的应用,可以定向改变现有品种的特性,并且在较短时间将现有品种改造成一个新的植物品种。虽然有些改造后的品种和原始品种存在显著区别,但与原始品种相比较,品种的核心或关键性状没有变化。如果这种跟风模仿改造品种的情况不立法加以规制,那么就会导致一个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历经很多年育成的一个新品种,转眼就被模仿、改良,用相对较少的付出就可以坐享渔翁之利,那么长久下去必定会减少农业企业的创新动力,同时也无法吸引外国优良品种的进口,无法促进我国农业产业的高速发展,无法使我国真正拥有自主独立的优良品种,无法使我国在农业领域提升国际竞争能力。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种子法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根据种子法草案第九十条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解释,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本次修正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如果符合授予品种权的条件,即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条件,实质性派生品种也可以取得授权。但是根据种子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原始品种为受保护品种的前提下,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生产或者繁殖、加工、许诺销售、销售、出口、进口以及为上述行为存储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或者为商业目的将受保护原始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的,应经原始品种权利人许可。也就是说,受保护的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商业化需要获得该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人及其原始品种权利人的双重许可。这样在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人之间建立授权许可关系,确定公平收益分配机制,将激励原始品种育种者的积极性,进而达到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促进我国种业良好积极有序发展的目的。
但是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落地实施还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和挑战,需要从上至下、从点到面的多方位多层级的配合与合作。
首先,需要完备的农业法律规范体系。随着种子法作为上位法律的修改,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特别是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以免出现不协调、不适用的问题。作为社会实践经验的总结,农业相关法律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仍然任重道远,必须不断地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稳步提高立法效率,完善法律、行政法规,为农业法律的良性发展提供基本依据。
其次,形成高效的农业法治实施体系。良好高效的农业法治实施体系是法律制度与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法治体系的重点是要具备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做到在国家农业的每个层面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其中,法律的实施与实施力度更为重要、更加紧迫。当前,在农业领域,法律执行和实施仍存在很多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农业农村法治体系,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切实把我国农业大国的制度优势、法治优势转化为政治优势和治理效能。
第三,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系列的法制保障才能推进全面农业法治目标得以实现。要切实加强党对农业法治的领导,提高农业从业人员执政能力和专业水平,为全面农业法治提供方向引领。另外要注重与当下先进科技的结合,充分运用大数据、AI智能技术等科技手段,建设全面系统的“智慧农业法治体系”。
种子法的修改必将为引进良好的农业品种提供完善有效的法治保护环境,为我国农业“发动机”在国际农业竞争市场上提供充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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